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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就医指南


1、居民起付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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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起付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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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院就医:

※门诊:参保人员本人持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在任意一所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窗口挂号后就医,门诊医疗费由个人账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用现金结算。

※住院:在定点医院住院,需预先交纳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承担比例部分(见下表),并将医保卡/社保卡、身份证复印件交定点医院审核。如出现身份证与卡名字不符时,参保人员应到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修改正确(同音不同字除外)。起付标准每次住院递减15%,1年内最多不得超过2次。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住院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予以支付;超出部分,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使用乙类目录的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所发生的费用,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后,再按所住医院等级支付个人承担比例部分。出院结算时,个人自付金额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统筹基金支付金额,由医院与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进行结算。办理出院结算需持患者本人医保卡/社保卡。

2、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住院费用、规定范围内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家庭病床医疗费用、门诊急诊抢救留院观察转住院(住院前留院观察5日内)及门诊急诊抢救期间死亡发生的医疗费应当在统筹基金中支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年度最高限额为45万元。

3、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4、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眼科项目

挂号、院外会诊及交通费、国内外信息网络远程会诊、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矫形手术如双重睑;近视、弱视、眼镜、近视眼矫形术;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如羊膜、角膜、义眼片、眼台等。